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婚生女高某含,出生于2018年3月18日,男孩高某彤,出生于2020年3月23日。因被告经常外出工作,并且对家里的一切事物很少关心、关注,与原告的沟通极少,两人的夫妻感情极其淡漠,并且家里的日常生活开支及两个孩子成长的一切花费均由原告一人负担,同时原告的工资也全部上交给被告。2023年7月份,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及男孩高某彤的DNA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得知这一结果,原告犹如晴天霹雳,万剑攒心,内心万分悲痛。被告的欺骗行为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无法抹平的伤害,另外原告念及孩子年幼,一直隐忍,但被告有时在家,却经常处于看手机及网聊状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高某含由原告高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白某某享有探望权;男孩高某彤由被告白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被告白某某于2024年4月1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高某某120000元,原告高某某配合被告将被告白某某及男孩高某彤户口迁出;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四、本案其他无争执。
案件分析:
原告和被告虽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但都不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条件,所以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达到离婚目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