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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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合同纠纷惹争议,法院判决返还全部房款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36次举报
2025-10-30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亲子关系,2023年3月17日,原告赵某某在见证人张某某的见证下,代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新安县东区万隆五巷内的车库以1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刘某某,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后,被告交付房屋钥匙,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刘某某所有。签订协议的同时原告赵某某将购房款11700元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交付给了被告。然而,签订合同至今被告一直拒绝向二原告出具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经原告赵某某多方调查后严重怀疑被告所出售的房屋为不合法的违章建筑,后再原告赵某某多次催问下 被告表示涉案房屋并没有任何产权证明也无进行任何产权登记,更无任何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所出售房屋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解除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23年3月17日签订的《购房协议》;

二、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刘某某返还购房款11700元,于2024年2月9日前向原告支付7000元,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24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

三、被告郭某某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金额的全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分析:

本案原告购买了被告无产权登记及产权证明的房屋,使得原告无法实现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原告履行返还购房款的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