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程某乙在为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幸死亡。经程某乙家属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赔付死亡赔偿金142万元,并将该款项支付至程某乙妻子管某的账户中。
程某乙幼年时,生父程某甲与张某再婚,张某成为程某乙的继母。程某乙婚后分家搬出,并育有一子一女。事故发生后,程某甲和张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但管某仅同意程某甲分割3万元左右,因张某系程某乙继母,不同意其参与分配。
协商未果,程某甲、张某将管某及其两名子女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56.8万元。
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继母张某是否有权参与分割,以及各方应分得的具体份额如何确定。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而是侵权人为弥补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所进行的经济赔偿,依法应在近亲属范围内分配。
本案中,张某在程某乙六岁时便与程某甲结婚,此后程某乙长期与二人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程某乙的日常生活、成长均依赖程某甲与张某的照顾和抚养,法院据此认定程某乙与张某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致。因此,张某有权以近亲属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法院在确定各方分配份额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 关系亲疏远近:直系亲属与配偶通常享有更为密切的亲属关系。
· 生活紧密程度:特别是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 自身生活状况:独立生活能力、经济来源等具体情况。
本案中,管某身体残疾,长期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主要依靠程某乙的收入维持生活,故对赔偿金的依赖程度最高;两名子女均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依赖程度较低;程某甲和张某年事已高(均已80余岁),虽经济依赖程度不高,但未来的生活保障需求及因丧子产生的精神慰藉需求亦应得到合理考量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 管某分得死亡赔偿金的50%(71万元)
· 程某甲分得10%(14.2万元)
· 张某分得10%(14.2万元)
· 程某乙的两名子女各分得15%(各21.3万元)
因赔偿金已由管某领取,法院判决管某返还程某甲和张某共计28.4万元。判决后,管某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光法提醒
本案判决不仅依法保障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尊老、敬老、爱老的鲜明价值导向,彰显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死亡赔偿金非遗产。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依照遗产继承的规定分配,而应在近亲属间根据亲疏远近、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
2、继父母权利有条件。
继父母需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等),才能享有与亲生父母同等的权利义务,包括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
3、协商优先。
家庭成员在处理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优先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维护家庭和谐。协商不成时,可诉诸法院裁决。
4、保障老年人权益。
法院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会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精神慰藉需求,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