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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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5万合伙款争议一审二审全胜!看律师精细化代理方案如何破解僵局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1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407次举报
2025-05-21

案情简介


小H入职小C经营的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小C以“吸纳现金流”为由,要求小H签署《个人入股合同》,

约定其出资5万元占10%股份,按月分红并参与股东会议,同时约定“禁止退伙,退伙仅按停业时财产结算”。

签约后,小C以“合伙人身份”为由停发工资。

后工作室停业期间,小C既未分红,亦未召开会议或公开财务。小H索要结算款时,小C以“未盈利”为由拒绝。

后经诉讼程序发现,该工作室实际存在多名“隐形合伙人”,但小H对此毫不知情。


律师接案


办理该案件,代理思路紧扣合同条款中的“工作室于每月15号按照纯利润向小H分红,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先对各方是否形成合伙关系进行论述,若法院认为根本不构成合伙关系,那所

谓的“合伙款项”,小C自认没有占有的理由。若法院认为还是构成“松散型合伙”,我辩论的焦点便围绕

小C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否履行相应义务,履行过程其他合伙人是否认可,是否接受监督来展开。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入伙属于合伙重大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小H入伙未经其他合伙人确认,合同不

生效,判令小C全额返还5万元。

二审法院修正一审事实认定,指出各合伙人与小C构成“松散型合伙关系”,但维持原判,理由为:小C作为

事务执行人未履行财务披露义务,导致合伙终止后无法清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光法提醒


一、穿透“合伙”表象,核实主体身份。

· 签订合伙协议前,务必要求披露全体合伙人信息并书面确认。

· 个体工商户吸纳合伙时,建议同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固化法律身份。


二、细化合同条款,建立监督机制。

· 明确约定财务披露周期、审计方式及违约责任。

· 对“重大事项”进行清单式列举(如入伙/退伙、大额支出等),避免条款模糊化。


三、留存履职证据,防范举证风险。

· 定期要求提供经营报表并书面签收。

· 通过微信、邮件等固定沟通记录,证明参与经营或提出异议的事实。


四、警惕“以合伙代薪酬”的用工陷阱。

· 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不可混同,劳动者参与利润分配不等于放弃工资请求权。

· 若发现“名为合伙,实为集资”情形,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本案我们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小H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为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敲响警钟,

在小规模的个人合伙关系中,合伙事务执行人通常也是发起者,领头人,在合伙分成比例中占较多份额的人,

在日常经营中扮演“老板“角色的人,切莫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吸引他人入伙后,又损害合伙人权益。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