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彩璐律师

  • 执业资质:1410420**********

  • 执业机构: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量刑

发布者:赵彩璐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87人看过

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量刑

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1)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一般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量巨大或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哪些无罪情形

1、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无逃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

3、无逃骗税故意,未造成税款流失,但扰乱发票管理秩序,定罪免刑;

4、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6、不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的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企业虚开发票的目地,就是为了骗取增值税进项税款以及出口退税。虚开主要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