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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审判离案例

发布者:杨律师法律服务团队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被告均系再婚201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现在未怀孕。婚前被告隐瞒了债务和多次婚姻,婚后关系开始还可以,后被告动手打原告,原告未报警。被告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对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婚前没有隐瞒债务和婚史,婚后关系一直不好,被告没有打原告,没有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现被告同意离婚。


审理经过: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1、原、被告均系再婚,201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

2、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贵J××别克轿车一辆为被告的婚前财产,有贷款10万元,婚后还贷了3.6万元,车辆现在原告处。

3、双方确认婚后购买的席梦思床垫、写字台、餐桌及四把餐椅归被告所有。

4、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5、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铁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于2016年7月变更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截至2018年3月21日上述房屋尚有贷款321,232.83元,双方确认房屋现在价值为220万元(含装修)。


判决结果

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后购买的家具,双方均表示归被告所有,院予以准许。

关于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双方处理意见一致,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贵J××别克轿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折价款4万元,被告表示不同意支付车辆折价款。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依法处理。

关于上海市宝山区铁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告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房贷由原告承担。

被告表示房屋归被告所有,房贷由被告承担,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

根据案件情况,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贵J××别克轿车一辆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车辆交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

三、婚后购买的席梦思床垫、写字台、餐桌及四把餐椅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四、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五、上海市宝山区铁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陈某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64,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5元,双方各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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