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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提供劳动的,受法律保护么?

发布者:芙讼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019人看过

    1.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其继续工作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劳动者必须退出劳动岗位,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

 

 2. 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该用工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情况:

1)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观点:此种情况下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2)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

该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1: 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可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参考案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法民四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2: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已达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精神,用人单位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原先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而要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条件。该规定不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情形。

参考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6407号民事裁定书

地方特别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3.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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