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俊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1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21年9月1日,张某入职A公司任销售经理,期间负责了三个项目,A公司负责人在微信聊天中提及将按8%的比例为张某核算项目提成。
2022年9月2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于离职时签署了《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其中“离职声明”一栏中写明“本人已确认清楚离职结算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无任何劳动争议。”离职时,张某跟进的三个项目均未完结,离职后,部分项目完成验收陆续获得回款。
2023年9月,即离职一年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负责的三个项目提成共计24万余元。
张某主张:A公司负责人已于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会按8%的比例发放提成,现三个项目均已回款,A公司应履行支付提成的约定。
【律师办案】
本案中,张某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提成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我方主要从双方是否达成有效的提成约定展开辩驳:首先,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未有关于提成的约定;其次,A公司负责人与张某的聊天中未明确提成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未能达成有效的口头提成约定;再者,张某离职时签署了《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声明其已与A公司确认清楚离职结算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与A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最后,在与张某离职后的聊天中,A公司负责人未就提成作出过新的承诺,双方并未达成新的提成约定。故,A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有效的提成约定,张某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提成。最终劳动仲裁委采信了我方观点。
【仲裁委裁决】
劳动仲裁委认为,张某与A公司关于提成并无书面约定,其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清单》中“离职声明”一栏签字确认,代表其认可与A公司关于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并无争议。张某提交的与A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张某在离职后与A公司关于提成达成了新的支付承诺,故对张某要求A公司就其在职期间负责的项目支付提成的请求不予支持。
4年
165分 (优于57.5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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