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宇恒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7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宇恒,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某,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1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31282.04元及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案件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及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房产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1839元,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做冻结,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已执行到位款项优先支付本案执行费。
3、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至被执行人朱某居住地厦门市翔安区××巷镇××村××号进行现场调查,经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