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原告资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明确被告: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诉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
受案范围和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前置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
法定期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起诉应书写起诉状,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内容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重复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同时,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庭调查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然后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辩论,最后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判决:合议庭评议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一审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引发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可适用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上诉案件事实清楚时适用书面审理)。审结期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提起条件是发现已生效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且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出,如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而不同,原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上诉;原来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也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判,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