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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四队居民小组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南方征收拆迁律师团 | 点击:2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下称石角镇政府)因诉被申请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四队居民小组(下称四队居民小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下称石角镇政府)因诉被申请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四队居民小组(下称四队居民小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行终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角镇政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而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存在,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属于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申请人不具有公开该信息的职责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申诉审查的焦点是申请人2018年2月5日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是否合法。2017年12月20日,四队居民小组向石角镇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人征用四队居民小组共121.96亩集体土地的7项政府信息。石角镇政府的清城区石角镇征地拆迁办公室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四队居民小组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四队居民小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七方面内容,部分信息属于征地主体石角镇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部分信息不是石角镇政府制作、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石角镇政府对于不属于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石角镇政府在《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中公开了部分信息,但未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说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回复》违法,并责令石角镇政府限期公开,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石角镇政府以部分信息不存在,部分信息不属于其制作或保存为由,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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