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个人/集团作为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科室采取技术合作、科室共建等方式是否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目前还未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医生个人/集团要规避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行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以医疗机构名义对外实施相关法律行为。科室不能以医生个人/集团名义对外签发医疗文书,只能以医疗机构名义;
2
医疗机构掌握经营管理权。医生个人/集团只可作为参与者参与相关活动,医疗机构掌握财务经营核算权,相应的经营风险也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3
在医疗机构长期坐诊、进行手术的医生,除办理执业医疗机构备案外,还需与医疗机构建立全职或兼职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若为医生集团,还须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资质。
实际上,医疗机构的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如医疗安全管理、医学技术问题、科室建设与管理问题、医院人事管理问题等很多问题。对医疗机构而言,面对这些问题时,必然会有相对薄弱的环节,而这些薄弱环节可能恰好是其他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擅长的。有的医院有着丰富的专家资源,可以为基层医院医生进行技术培训;有的管理集团擅长医院的管理运营,可以为医院提供科学的管理服务等,科室共建的价值在此就可以体现出来。
作者:张文波、宋胜云、蔡小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