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8年9月18日晚8时,老人杨X因感冒并感腰酸身体不适到王X处诊治。王X对杨X进行了输液治疗,在第一瓶液体250ML输完后,第二瓶液体输入80-100ML时,杨X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腰痛、胸痛及全身发冷等症状后,被送往云南省第X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 9月19日凌晨1时死亡。
经尸体检验鉴定杨X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王X对杨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没有提供王X输液用药的书面记录,故不能对王X的医疗行为与杨X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法院认为:被告王X在为杨X实施医疗行为时存在过错,其对杨X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受害人杨X在明知被告不具备医疗资格的情况下,还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诊治,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尸检鉴定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70%即19912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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