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孕期22周四维彩色超声检査报告单中的超声提示:“官内妊娠22周,ROA活胎,胎儿右足声像改变疑足内翻。”杨女士咨询了当天接诊的医生,医生说“不要紧”,也未提示产妇复查等。
孕期32周零4天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中的超声提示:“宫内妊娠32周4天,LOA活胎,胎)儿右足声像改变疑足内翻,胎盘功能Ⅱ级,羊水稍多,建议:遗传咨询”。杨女士又咨询了当日接诊的医生,医生答复:“不要紧,只是可疑”,也未向杨女土提示产妇复查等。
杨女士娩出一女孩,即媛嫒,体查:外观发育见双手并指,束带畸形,右足马蹄內翻畸形,右足第2、3、4趾并趾,短趾畸形。
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杨女士在中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在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为,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新生儿手足畸形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对孕妇生育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院认为:媛媛之母杨女士在怀孕期间先后多次到中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学认为,胎儿先天性畸形与基因遗传和一些非基因遗传因素有关,本例新生儿手足畸形的发生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医方在两次超声检查提示疑胎儿有“足内翻”畸形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明确,或告知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导致胎儿失去在分娩之前被确诊手足畸形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孕妇的生育选择,使患者杨女士夫妇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产下先天畸形的媛媛,因此,依法认定中医院对杨女士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杨女士夫妇在中医院出具的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后本应高度谨慎,但又忽视其可能,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客观存在及各方的过错行为,酌定中医院与杨女士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怀孕22~26周,做四维彩超检查,可以排除手足畸形。医生应向胎儿父母说明情况,医院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胎儿失去在分娩之前被确诊手足畸形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孕妇的生育选择,如果医生未告知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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