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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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纱布残留并对患者形成气管局部缺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316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5年3月17日,原告因“神志不清16小时”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日期2015年7月18日,住院123天。2015年11月4日,原告因“反复咳嗽咳痰5年,再发1月,气喘2天”第二次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日期2015年11月12日,住院8天。2016年2月15日,原告因“纳差1月余,加重2天”第三次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日期2016年3月5日,住院19天。2016年6月26日,原告因“颈前气管切开术后皮肤溃烂1年余伴渗液”入武汉市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日期2016年7月6日,住院10天。2016年7月25日,原告因“颈前气管切开术后皮肤溃烂1年余伴渗液”第二次入武汉市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日期2016年8月5日,住院11天。入院诊断:1.预部皮肤慢性溃疡;2.气管皮肤痿;3.血管性痴呆;4.高血压性脑病。诊治经过:……于2016年7月29日在手术室静脉吸入复合麻醉下行颈部溃疡修复术皮瓣转移术负压引流术。书中见溃疡下贴环状软骨纱块残留,大小约100px*125px,给予取出后间断缝合并负压引流治疗。术后患者咳嗽减轻,无发热,缝合口逐渐愈合,2016年8月2日更换负压。治疗期间患者无特殊不适。出院诊断:1.预部皮肤慢性溃疡;2.气管皮肤痿;3.血管性痴呆;4.高血压性脑病。出院医嘱:1.逐渐增加肠胃饮食;2.颈部换药治疗,2日一次;3.1周后拆线;4.必要时呼吸专科诊治肺部炎症;5.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鉴定意见:

原告的纱布完整残留于原气管切口周围,纱布边缘与气管软骨组织纤维粘连,并有局部气管缺损,说明纱布与原气管切口关系紧密,拔除气管套管后时有渗血,并逐渐形成溃疡,原告其后两次“因肺部感染”入住被告,现有病史未见其在气管切口部分有其他有创操作的记录,故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行气管切开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将纱布残留于伤口中,应属医疗过错,与其纱布残留并形成气管局部缺损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为老年女性,自身患有脑出血,并在初次入院时即出现肺部感染,故其出院后肺部感染出现反复与其自身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显示:被告在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纱布残留并形成气管局部缺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完全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96%-100%);该过错与原告肺部感染出现反复及病程延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70%-90%)。该鉴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原告对鉴定结果无异议;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鉴定结论缺乏医学科学依据,与事实不相符合;原告为老年女性,高龄,脑出血后长期卧床,而肺部感染本身就是长期卧床患者的常见并发症。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原告肺部感染出现反复及病程延长的损害参与度过高。针对上述异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对其鉴定结论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同时说明,因原告本人鉴定时未到场,其护理依赖程度无法评估,已将该事项告知原、被告,亦未收取该项目鉴定费。庭审中,原告对此予以认可,确认因身体条件不允许,其放弃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另,原告亦确认因身体原因,未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本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并且针对被告的异议又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维持原鉴定意见。综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依据。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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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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