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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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造成患者损害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951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3月29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宫腔积脓;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胆囊切除术史。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宫腔积脓;脓毒血症;慢性子宫内膜炎;慢性输卵管炎(双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低氧血症;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陈旧性);胆囊切除术史。出院医嘱为:1、休息1月,禁盆浴、性生活1月;2、2月后门诊复查;3、免负重半年;4、继续抗凝治疗,血管外科随诊;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内科就诊,择期行冠脉介入手术;6、发热、腹痛、阴道流血等不适随诊。此外,2018年4月11日,王某家属出具书面说明,主要内容为知晓手术风险极大,坚决要求手术,术中术后如发生意外甚至死亡可以接受。2018年4月12日,王某家属在麻醉和术后镇痛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手写“我们愿意接受一切风险坚决要求麻醉手术不找麻烦”。

另查明,2018年5月29日,王某到A医院门诊处复查,诊疗导医手册门诊病历记载:患者术后45天,自觉阴道排出异物。检查:外阴脱出纱布,置窥器,取出阴道纱布一块伴异味,残端完整未见出血及肿物。2018年6月25日已到手册门诊病历记载:患者王某因手术后阴道遗漏纱布,于2018年5月29日留院观察(患者及家属要求),予以服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及甲硝唑片治疗,现已用药足疗程,无明显自觉症状,阴道分泌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可回家休养。

法院判决:

本案中,鉴定意见为: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后遗留纱布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的后续治疗及病痛的损害后果原因力程度评定建议为完全因果关系范围;但就医院在术前治疗方案告知不全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分析,单纯就技术评定而言,因果关系原因力度评定建议介于轻微~次要程度范围。建议法庭审理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医院遗留纱布过错的综合审理情况确定被告医院的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2、被鉴定人王某全子宫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双侧附件切除术后分别评定为八级伤残。3、被鉴定人王某行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纱布遗留,综合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庭审中,A医院(原山西大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与患者子宫切除没有因果关系,未提供证据反驳上述鉴定意见,亦不能证明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A医院应当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向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王某家属出具的书面说明及麻醉和术后镇痛知情同意书,一审法院认定A医院对王某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对纱布遗留产生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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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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