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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过失、孕妇未遵医嘱致使新生儿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64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4月27日晚因“停经37+1周,无痛性阴道流血伴胎动消失1小时”,急诊入住甲医院产科。

根据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考虑:1、产前出血:中央性前置胎盘?2、孕5产2孕37+1周单活胎头位;3、胎儿窘迫;4、××病毒携带者。予告病重。有急诊手术指征,即刻行剖宫产术。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胎儿心率搏动弱,不排除随时宫内死胎,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脑瘫、新生儿死亡等风险,同时告知产前出血、前置胎盘、剖宫产手术等相关风险。原告王某与家人商量后同意在被告治疗并于00:15签字同意剖宫产手术,启动孕产妇抢救预案。术中助娩一活男婴,立即交辐射台儿科抢救后转儿科,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5月5日,王某一般情况好,办理出院。
二、鉴定意见及结论

鉴定分析:

对于前置胎盘的诊断,B超是最有效的方法,准确率在95%以上。中期妊娠时胎盘约占据子宫壁一半面积,临近或覆盖宫颈内口的机会较多,有半数胎盘位置较低。医方在2019年2月8日(孕25+5周)、2019年3月23日(31周)二次B超检查均未提及胎盘附着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前置胎盘可能。因此患者一直在甲医院(二级医院)行产前检查而未发现前置胎盘,直到出现大量阴道出血时才急诊就医住院抢救,贻误时机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的后果。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与患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1.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

2.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损害后果。

3.患方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医方诊疗过失行为在患方损害后果的责任参与度为61%-90%。
三、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即被告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一第5页),该入院记录载明“预约下次产检时间为4月14日。患者未遵医嘱来院产检。”该处显示原告王某未按医嘱按时到被告处进行产检,由于原告王某按时进行产检,无法排除被告是否可在4月14日通过仪器检查原告王某的胎盘附着存在问题及有前置胎盘的可能性,这也说明原告王某未按医嘱按时进行产检本身也存在过错,原告王某未按时到被告处进行产检,被告很难继续跟踪原告王某胎位的具体情况。

综合考虑到中央型前置胎盘的危险性,及原告王某在怀孕期间亦存在未遵医嘱,按时到医院进行阶段性产检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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