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华律师网

郴州婚姻家庭律师,郴州交通事故律师,郴州劳动纠纷律师,郴州刑事辩护律师,郴州合同纠纷

IP属地:湖南

李鹏华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郴州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7351916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转继承适用范围?

发布者:李鹏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171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没有限制转继承适用于哪种继承,应该同时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郴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7351916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494

  • 昨日访问量

    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鹏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