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其家庭成员未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与家庭无关。
个体工商户虽有“户”之名,但其法律人格往往与投资人高度重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是由投资者亲自管理的,投资者与其投资的财产并未分离,故其在商事交往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投资人承受。另外,从所有权角度出发,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时,因经营所生之财产增加的收益由其个人享有,由此,生产经营产生的一系列债务,也应该由其个人承担。
2、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所欠债务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只是规定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是家庭经营,且以家庭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但并不能理解为全部家庭成员都要承担责任,家庭财产承担不等于家庭成员连带清偿,因为家庭成员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均为家庭财产。
在认定家庭经营时,要注意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中的作用和地位,即使参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工作,包括收货、发货、付款、承诺付款等,均有可能视为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不一定认定为共同经营者。根据有关司法实践,即使经营者的家庭成员在经营店铺时具有实质的经营行为,但仍应视为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因其没有对外的代表性质,不宜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
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但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根据与实际经营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实践中,登记的经营者常常以其和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约定抗辩自己无需承担责任,但其二者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出借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能会面临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此外,出借身份信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出借人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债权人知道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自愿与实际经营者发生的业务。此时,该笔债务与登记经营者无关。
4、无法区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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