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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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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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个人隐私怎么办?发朋友圈侮辱诽谤怎么办?

发布者:王卫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817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有上述行为,及时拨打110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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