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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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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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标准

发布者:王卫东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91人看过


王卫东律师解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目前高发的一种罪名,主要呈现年轻化趋势,根据律师办案得出,目前涉嫌该罪名的主要情形是在朋友或陌生人的搭讪下,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微信等个人信息,或者在微信qq群里刷单发布诈骗广告,并获得一定报酬的行为,如果该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实施电信诈骗,此时就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的成立有以下几个情形,如果符合则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王卫东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办理大量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犯罪,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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