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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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抓取抖XApp短视频,刷XApp被判赔500万元

作者:王小华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1次举报

因认为刷X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X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X公司)将北京创XXX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创X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X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原告微X公司诉称,微X公司是抖X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的运营成本、提供优质的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竞争优势,对该平台上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合法权益。创X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大量抓取抖XApp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其开发、运营的刷XApp上展示、传播,涉案短视频数量达五万余条。上述行为削弱了微X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创X公司辩称,其未运营刷XApp,刷XApp由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创X公司与微X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微X公司主张的权益基础存在瑕疵。涉案短视频均由用户上传,刷XApp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的时长短,制作成本低,涉案行为未给微X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微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微X公司作为抖X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内容、流量,并依据与用户的协议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短视频内容,抖XApp所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均是微X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证据显示,创X公司为刷XApp开发运营主体,刷XApp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X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刷XApp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XApp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创X公司虽表示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的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系自行制作,并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早于刷XApp安卓版的上线时间,后台信息不完整,后台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亦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由用户发布的证据。故创X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同时,结合涉案短视频中含有抖X专有的VID码,刷XApp上展示有微X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搬运自抖X”VID码的短视频,在涉案行为发生时刷XApp并无上传短视频入口,刷XApp上的涉案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XApp完全相同,且出现表情图未能正常显示等情况,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创X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X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XApp向公众提供。创X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X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X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X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X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X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X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X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微X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创X公司非法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创X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刷XApp的下载量及其投放广告所付金额、创X公司持有相关浏览量及收入等证据但拒不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进行判赔。

  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火热发展,短视频内容、用户等已然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裁判对短视频内容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对短视频平台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提供了有益指引,亦以高额判赔为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经营短视频业务的企业敲响警钟,为维护短视频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交通人损害赔偿领域,行业内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