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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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报复领导,却认错人误杀了同事,受害者算工伤吗?

作者:王小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5次举报

xx贵州xx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向经理x申请更换岗位被拒后愤而辞职。后因工作及生活诸多不顺,便产生将x杀死的念头。

x在公司任车间运行电脑机台组长,与xx无怨无仇。

2018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x在上班期间口头向备料科科长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想不到xx已事先躲在宿舍内准备刺杀xx在开门时xx误认为xx,被xx用刀误杀致死。

2019年1月14日,x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x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x家属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2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

x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认定x因工死亡属工伤。

一审判决:x遇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是被他人误杀,没法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x被他人误杀致死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即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时,应当满足和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必须工作场所内,三是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认定该意外伤害与因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就不能认定职工受到的意外伤害为工伤。

本案中,x遇害时虽然是处在其工作时间和位于工作场所内,但其是在回公司宿舍准备换衣服的过程中被xx误杀死亡的。xxx之间并无工作或生活矛盾,其刺杀x并不是因为x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与x之间存在工作矛盾,而是为了报复他人而将x误杀。因此,x遇害时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其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杀害。

x回公司宿舍准备换衣服时被害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同时,该情形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相符。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x家属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x是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x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2018年8月18日7点50分许,x正常上班,并按惯例统计前一日机器运行数据交到公司人事处后,回其宿舍更换衣服为厂外出招工,是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不法侵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判认定x上班期间口头向备料科科长请假回宿舍换衣服证据不足,即使x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再上班,是上下班途中,也应认定为工伤。

市政府答辩称,x的死亡是由于xx认错人,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二审判决:xxx杀死不是因为x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与x之间存在工作矛盾,而是为了报复他人而将x误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x是请假回公司宿舍准备换衣服的过程中被案外人xx误杀死亡,xxx杀死并不是因为x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与x之间存在工作矛盾,而是为了报复他人而将x误杀,因此,x遇害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上诉人称x回宿舍更换衣服是为厂外出招工,是履行工作职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经查,x回宿舍换衣服是为了外出招工并无证据证实,x被案外人xx误杀死亡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上诉人称x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再上班,是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不工伤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交通人损害赔偿领域,行业内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