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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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四年后索赔56万工资,律所应诉全胜驳回全部诉求

作者:王小华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2026-06-02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非劳动者所有诉求都会被支持,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事实、举证责任是劳动纠纷三大核心胜诉关键。很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多年后,突然回溯主张多年前的工资、经济补偿,若无合法时效中断、中止事由,诉求将依法不予支持。近日,我所成功代理一起企业劳动仲裁应诉案件,面对前公司高管时隔四年突然提起的56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索赔,我方精准抓住劳动关系终止事实、仲裁时效过期、无实际履职事实三大核心抗辩要点,最终助力企业全盘胜诉,仲裁委驳回对方全部仲裁请求,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案情追溯至2020年7月,申请人刘某某正式入职我方当事人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岗位职责、薪资标准、用工规则明确清晰。在职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足额按时发放工资,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存在拖欠薪资、违法用工等情形。

  早在2021年4月,刘某某已通过微信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离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属于自主离职行为。2021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至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彻底终止,用工关系完全终结。劳动关系终止后,刘某某不再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不参与公司管理、不承担岗位工作,双方无任何实际用工往来。

  本以为劳动关系早已正常终结、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直至2025年7月,时隔四年之久,刘某某突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其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56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75万元,两项诉求总额高达六十余万元,给企业造成巨大应诉压力与名誉风险。事发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委托我所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应诉工作。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梳理全案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2021年6月30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我方制定了“事实抗辩+时效抗辩+举证抗辩”三重应诉策略。

  首先,从劳动关系事实来看,刘某某2021年4月主动申请离职,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终止,此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刘某某也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未安排工作、未发放薪资,完全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其主张2021年7月至2024年8月长达三年的工资,完全无事实履职依据。同时,公司已足额结清其在职期间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薪资行为。

  其次,从仲裁时效法律规定分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劳动关系2021年6月终止,刘某某直至2025年才提起仲裁,早已远超一年法定仲裁时效,且全程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其诉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从举证责任角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某主张巨额工资及补偿,却无法举证证明2021年6月后持续履职、公司欠薪的事实,举证不能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我方律师当庭提交离职聊天记录、劳动合同、薪资发放凭证、合同到期终止事实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抗辩证据链,有力驳斥对方全部诉求。

  经仲裁委依法审理,全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明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6月合法终止,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后续持续提供劳动,且诉求远超法定仲裁时效,无时效中断事由。最终依法作出裁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我方企业全面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时效抗辩成功案例,为广大企业防范老旧劳动争议风险提供重要参考。在此提醒企业:员工离职、合同到期务必留存书面、微信等离职证据,结清工资、固定终止用工记录,规避多年后被追溯索赔的风险。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劳动维权需及时行使权利,超期怠于维权,将丧失胜诉权。企业遇到恶意、超期劳动仲裁,切勿被动应诉,可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精准抗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王小华律师,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现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1110120********59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