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临时工、兼职,只要建立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公司也应缴纳工伤保险。很多公司以“临时工”“兼职”为由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不付加班费,全部违法。
只要员工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按月领工资,就构成劳动关系,享有全部劳动权利。证据包括:考勤、工资流水、工牌、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等。不要被“临时工”名义误导,法律上无临时工概念,只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就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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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