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是在被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署“自愿离职申请”“解除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可以撤销,员工仍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实践中常见情形:公司以不签就不发工资、不办离职手续、不给开离职证明、威胁辞退影响背调等方式逼迫员工签字。判断是否被迫,重点看证据: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公司胁迫的文字记录、当时的报警记录等。只要能证明非自愿签字,仲裁委和法院会认定协议无效,支持员工诉求。很多员工签字后误以为无法维权,实际上法律保护真实意思表示,被迫签署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员工在被胁迫时不要轻易签字,尽量录音取证;如果已经签字,尽快收集被迫证据,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协议并主张权利。同时注意,协议内容如果明显排除员工权利、免除公司责任,也可能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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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