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条款在商家格式合同中非常常见,原则上无效。
根据《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本质是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单方主导合同理解,明显不公平。当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商家不能凭这句话随意曲解合同、拒绝履行、单方面变更内容。常见于会员卡、充值卡、促销活动、加盟合同、服务协议中。即便写了这句话,发生纠纷时仍按法律规定和通常理解处理,商家不能以此逃避责任。消费者或合作方遇到此类条款不必害怕,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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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