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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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小华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8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北京某幼儿园系依法设立开办的幼儿园,原告系被告幼儿园就读学生。2015年10月8日上午11时许,原告所在班级组织进行“幼儿绕轮胎S形跑”活动,原告在绕轮胎跑动过程中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其送往密云区医院就诊,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治。于同月15日又转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2天。经诊断,原告之伤为“左桡骨骨颈折、左尺骨近端骨折”。

案件结果:

一、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外,被告北京某幼儿园再赔偿原告杨×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二万三千零七十二元五角二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杨×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在幼儿园期间,被告应保障其人身安全。现被告无法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完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因幼儿园在组织幼儿活动期间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交通人损害赔偿领域,行业内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