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华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8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北京某幼儿园系依法设立开办的幼儿园,原告系被告幼儿园就读学生。2015年10月8日上午11时许,原告所在班级组织进行“幼儿绕轮胎S形跑”活动,原告在绕轮胎跑动过程中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其送往密云区医院就诊,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治。于同月15日又转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2天。经诊断,原告之伤为“左桡骨骨颈折、左尺骨近端骨折”。
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在幼儿园期间,被告应保障其人身安全。现被告无法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完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因幼儿园在组织幼儿活动期间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