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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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小华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1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我与张某3认可诉争房屋为张某4、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可代书遗嘱中涉及张某4所有的诉争房屋份额无效。如果张某2尽了赡养义务,依法定继承,张某2享有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但张某2并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忽略张某2不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忽略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作判决严重背离法律和事实。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某2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房屋系张某4、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为二人之遗产。代书遗嘱系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涉及张某4所有的诉争房屋份额无效。诉争房屋中董某所有的份额按遗嘱继承,张某4所有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关于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问题,结合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在确定被继承人其他遗产的继承份额时,已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多少予以分割,故本案二审就诉争房屋确定的继承份额,并无不当。综上,张某1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交通人损害赔偿领域,行业内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