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华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魏某与胡某系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6人,分别为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魏某6、魏某1,魏某1与任某系夫妻。魏某于1996年7月6日去世,胡印荣于2012年3月22日去世。魏某、某夫妇于50年代购买南苑东里24号院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魏某,魏某生前未留遗嘱。2001年12月3日胡某与魏某1、任某签署《房产赠与契约》,约定将该院内房屋赠与魏某1、任某夫妇。现双方因房产分割未达成共识,为了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使房产得到公正公平解决,特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一、魏某名下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里胡同二十四号院房屋归魏某1、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魏某6按份共同所有,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按份额过户至各自名下。
二、驳回魏某1、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魏某与胡某系夫妻,虽然南苑东里24号院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为魏某,但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属魏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魏某、胡某去世后,该房屋成为其二人的遗产,应由其二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鉴于魏某先于胡某去世,魏某去世后,胡某去世前,魏某在诉争房屋中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此期间南苑东里24号院房屋应归魏某的继承人共同共有。胡某处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各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获得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