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7日07时25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XX,原告由东向西步行,适有被告驾驶车牌号为京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倒车行驶,车后部与原告接触,原告摔倒,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经认定,被告为全部责任,原告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被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2、L4),后天性腰椎滑落,急性疼痛等多处受伤。原告委托北京XX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及护理期、营养期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赵XX的伤残程度属九级(致残率20%);(二)被鉴定人赵XX的护理期限可考虑为90日,营养期限可考虑为90日。
案件分析
当事人已80岁高龄,家人要求先鉴定再立案。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做诉前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及后续可能涉及调解,遂确定起诉主张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85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194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92464元、鉴定费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175063.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于开庭时北京市新公布了居民可支配性收入,遂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一中“残疾赔偿金92464元及以上共计175063.9元”变更为:残疾赔偿金96292元,以上共计178891.9元。
以上主张均是按照最高标准主张,为调解预留空间。
处理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由于我方证据整理的较为完善,保险公司对诉讼请求争议不大。只是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标准明显高于审判实践的予以调整。
最后,在原告代理人的争取下,调解结果为:保险公司承担152164元赔偿金额,被告李X承担诉讼费1671元,鉴定费4400元。
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