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肖XX于2025年3月21日入职XX建筑有限公司,担任木工岗位,双方约定日薪400元。2025年3月26日,肖XX在YY街区项目工地施工时左脚受伤,经诊断为跖骨基底骨折(左V),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肖XX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X建筑有限公司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肖XX:
1.工伤医疗费差额:7017.64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2610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900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649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9元
6.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50元
以上各项金额合计:169665.64元
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