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律师
王小华、张亚曼
当事人
李某某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7日17时5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与超前路交叉口37号院南门,王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南行驶,李某某由东向西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
北京市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为无责,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受伤严重,长期治疗无法行走,特委托我所解决此纠纷。
案件分析
当事人伤情较重,经我所律师认真查阅当事人伤情,积极指导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受伤后多次进行手术,花费巨大,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律师积极和保险公司沟通,为当事人先拿到一笔赔偿款来解决手术治疗带来的经济压力。当事人上有老下有下,是家里的顶梁柱,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开证明,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多被扶养人生活费。
处理结果
判决结案,赔偿总额703679.08元。
律师结语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侵害他人健康权致使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盛权或者丧失来的能力以前抚养的人抚养来源的丧失,依法应当赔偿的必要费用。被扶养人必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必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钱抚养的人、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抚养权利丧失的人、必须是享有法定抚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