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8日 1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律师
李维丽、张亚曼
当事人
郝某某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16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三里屯路南口至长虹桥路口段,丁某某骑共享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郝某某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非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某受伤。
经认定,郝某某与丁某某负同等责任,丁某某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委托我所办理此纠纷。
案件分析
本案是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当时被告正在执行公务,其表示自己是美团集团的员工,律师积极查询企业信息,把单位列为被告一同起诉。被告丁某某刚参加工作,后期赔偿款执行存在困难,因此律师第一时间积极查询单位信息。虽然当事人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及时安排当事人进行三期鉴定,争取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高标准,且法院完全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加快了案件进展。 当事人已经年满70岁,积极主张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可当事人具有工作,且按照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支持当事人误工费。
处理结果
判决结案,赔偿总额45740元。
律师结语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方没有执行能力,列单位为共同被告由单位来支付赔偿款能为当事人尽快获得赔偿款。哪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也要积极举证证明存在工作,能够证明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的,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