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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发布者:王恩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1211人看过举报

无权代理对于相对人的效力还表现在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以此与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抗,以期在当事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这两种措施为相对人提供了比较周到的保护催告权是在相对人还愿意与被代理人交易,只是催促被代理人确定是否交易而撤销权的形式是相对人已经不愿意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主动取消交易的措施。

催告权是相对人享有的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的权利。催告权的享有,不应因相对人善意抑或恶意而有不同,但催告权的行使要受以下几个条件限制:首先是催告须在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或者拒绝之前。其次是催告须直接向被代理人表示。最后,相对人须给被代理人合理的答复期限。《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法定期间,也是可以由权利人依其自由意思另行择定的,仅当权利人未另行决定之场合,适用此一个月的法定期间。实践中有相对人限期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追认与否的通知后几日内予以答复的,也应当认为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超出相对人限期予以答复表示同意的将不再产生追认的效力。撤销权是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享有的撤销自己与行为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此种撤销权,实应为撤回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而使法律行为不成立。撤回可向被代理人,也可以向行为人为之。撤回后,被代理人即使追认,也不能补正无代理权之事实但签订合同时,相对人已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无撤回权。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撤销的意思须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确定效力之前。其次,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时须为善意。最后,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如果相对人撤销意思表示,因无权代理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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