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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n,n+1,2n,的区别

发布者:于汉卿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7816人看过


 N是工作年限,也可以等于是经济补偿金,


  N+1是经济补偿金外加代通金。


  2N是经济赔偿金,也即直接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2N+1”,也没有“2(N+1)”……


  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奇怪搭配是土豪老板的战略性裁员,


  比如说,现在签字能拿N+6,下个月1号前签名能拿N+1,下个月1号过后签字就只能拿N了,毕竟法律并不限制单位补偿多一点钱给劳动者……


  如果你是(被)主动辞职,或者因为存在过错而被辞退,或者被诱导写下了“因自身原因”而离职,那么N、N+1、2N都与你无关。


  当然了,这些事实都需要证据来支撑,就看能不能被推翻了。


  接下来是对N、N+1、2N详细版的讲解,有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


  啥是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很好理解,


  工作五年,那就补偿五个月工资,


  工作六年,那就补偿六个月工资,


  工作六年零一个月,那就补偿六个半月工资,


  工作六年零七个月,那就补偿七个月工资,


  工作六年六个月呢?


  根据《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因此也补偿七个月工资。


  但是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按照《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的理解,这里的工作年限指的是连续工作年限。


  10年工作,17年辞职,然后18年再次回到老东家工作,20年被炒,后面只连续工作了两年,那就只能补偿两个月工资。


  但是深圳特区的劳动者享受“特权”,因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只要深圳劳动者能在六个月内续上,那就要算是连续工作年限。


  二、月工资标准按什么来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都提到了,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满12个月的,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算下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算下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个上限限制也被简称为【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


  三、因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才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计算。


  啥是N+1?


  上面已经讲了N了,


  学习N+1,实际上只需要学习何时要+1。


  这个壹是代通知金,也叫代通金,法条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单位在特定情形想解除你,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的话,那就需要再补偿一个月工资给你。


  特定情形为三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以简单记忆为: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


  这三种情形都是老天爷突然给劳动者加大了难度,


  患病了/负伤了,没能力胜任,世界变了,适应不了……都不是劳动者主观故意想不干活的,这三种情形的解除也叫非过错性解除。


  本来人家受的委屈就很大了,单位还说解除就解除,这也太太太不人道了吧,


  起码给别人点心理准备嘛,接受事实需要时间,交接工作需要时间,找下家需要时间,


  如果不给三十天时间,那就老老实实付代通金吧。


  当然,如果以上情形,用人单位老老实实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了,你也别指望能拿代通金了。


  现实中有个认识误区,就是觉得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受三十天或者代通金的限制,这是不对的,只有以上三种情形才受限。


  (补充: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选择付代通金)


  哪怕是用人单位看你不顺眼,突然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因为不属于以上三种特定情形,所以用人单位不受此限,你主张不了N+1,更不用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的2N+1了。


  还需要注意的是,代通金的标准跟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一样,代通金的标准是员工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受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限制。


  啥是2N?


  在这里扣个字眼,


  N是经济补偿金,


  2N是经济赔偿金,


  一个补偿,一个赔偿,性质就差远了,


  赔偿肯定要比补偿高。


  用人单位不管是违法解除,还是违法终止,都要赔两倍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了,劳动者有以下两种选择:


  A.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B.要求用人单位按照2N规则支付劳动赔偿金。


  如果恢复劳动关系已经不可能,回到单位上班也会被怼死,那劳动者多半也都是主张2N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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