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地区,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诚意。就法律性质而言,彩礼与一般意义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是一种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以下几个个条件进行认定。
当地习俗应理解为双方共同所在地或收受钱物一方所在地的习俗,同时要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此外,从举证责任上看,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财物的给付是否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而言,有的是为了确立恋爱关系;有的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则仅仅是为了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直接目的。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几起类似案件,男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向女方多次微信转账、为其购买名牌包包、购置车辆等等,双方分手后以给付财物目的原因无法实现,要求女方返还,至于男方是否存在老牛吃嫩草,女方是否拜金在所不问。因此,如果男方在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约无关,则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费”,或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当然并不是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就一定属于彩礼,还应结合其他几个条件具体认定。
其次,遇到返还彩礼的案件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若过了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