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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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获赠财物,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发布者:陈小辉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70人看过

日前,南京的一对情侣,男方严某向女方孟某赠送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奔驰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女方孟某的名下,不料随着交往深入,他们的矛盾越来越多,最终走向分手。分手后,两人因车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孟某将奔驰车返还给严某。


获赠奔驰被判返还,恋爱赠与的财物是否都应返还?


是否应当返还,需要就该笔财物的具体性质进行分析——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究竟是基于赠与,还是属于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


一、基于赠与发生的财物来往

首先,我们应当严格区分两人之间的赠与是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


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  

在很多地区,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诚意。就法律性质而言,彩礼与一般意义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是一种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以下几个个条件进行认定。


1、给付彩礼必须是该地区实际存在的婚前习俗。

当地习俗应理解为双方共同所在地或收受钱物一方所在地的习俗,同时要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此外,从举证责任上看,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财物的给付是否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而言,有的是为了确立恋爱关系;有的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则仅仅是为了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直接目的。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几起类似案件,男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向女方多次微信转账、为其购买名牌包包、购置车辆等等,双方分手后以给付财物目的原因无法实现,要求女方返还,至于男方是否存在老牛吃嫩草,女方是否拜金在所不问。因此,如果男方在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约无关,则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3、给付财务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费”,或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当然并不是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就一定属于彩礼,还应结合其他几个条件具体认定。


其次,遇到返还彩礼的案件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若过了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

为确立或维持恋爱关系,增进双方情感,男女一方自愿赠与对方财物并完成交付,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分手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赠与财物,原则上不予支持。

除非受赠人存在《合同法》192条的情形,则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受赠人依法返还赠与财物。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给付财物

借款、欠款等其他法律关系

若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存在借款、欠款等其他法律关系,分手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律师建议

上述涉及分手后给付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为大家进行了分析,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在此也提醒热恋中的情侣们,豪气赠与不一定就真的归为己有哦,“礼”尚往来才会佳期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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