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Q:主张解除合同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为何能依据《民法典》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诉讼的形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因此,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可以依照《民法典》来认定。
Q: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要向对方发出通知。没有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民事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解除合同有当事人发出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