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而今天要说的案件却是因为——狗长得太吓人。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到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走动。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但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只顾自己往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