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铁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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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赵铁亮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291人看过

公安部1992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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