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周里,我接待了几个深度的婚姻咨询。之所以是深度,是因为我不仅要讲透其中的法律关系、预测可能的法律后果,还需适当地转变当事人固有的思维模式。
比如说当事人问道:离婚谈判要注意些什么?我一般都会先讲一句原则性的话:离婚谈判和商事谈判不一样,商事谈判要狠,离婚谈判要稳。
举个例子:在商事交往中,当甲方地位和乙方地位非常悬殊的情况下,甲方会想尽办法压榨乙方,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为这个时候甲方和乙方的关系,更像是周瑜和黄盖的关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情我愿的事情,没什么公平不公平可言。
然而在离婚谈判中,就完全不一样。
假设:女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了男方出轨的证据,由于男方的职业很特殊,一旦女方曝光这些出轨的证据,很有可能导致男方身败名裂,这个时候女方是否有必要曝光这些证据?
这是我们遇到过的真实案例。男方是大学教授,正在评院士的关键时刻,却被女方发现他和同事搞在一起,证据比较确凿。
婚离定了,剩下的就是如何补偿的问题:如果女方提出男方净身出户,否则曝光这些证据,这就完全违背“离婚谈判要稳”这一原则。经过了这么久的普法之后,想必大家已经意识到,出轨这一行为对于离婚中财产的分割也好,孩子抚养权归属也罢,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
女方提出“男方净身出户”的要求,很显然远远超出了男方所能承受的范围,最后的结果很大可能就是谈判崩盘,法庭上见。到了法庭上,女方就会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提的要求是多么不合理。
所以说,在获得了关键性的谈判筹码之后,提出合理的要求至关重要。
在商事谈判中,甲方和乙方谈崩了,结果无非就是不合作。不跟你合作,还能跟其他人合作,总能找到割韭菜的地方。
韭菜割不尽,春风吹又生。
但离婚谈判不一样,机会只有一次,错过的成本可能更大。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你能获得的利益可能远远低于谈判所能得到的利益,因为现行《婚姻法》是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制定的,哪怕女性反复强调女性有生育价值,有家务劳动价值,现行《婚姻法》的保护依然没到位。
其次,男方和女方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可能都需要接触。原因在于,双方还有一个纽带——孩子。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意识到一个道理,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情,不应该牵扯到孩子。这也被《婚姻法》所认可,法官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之时,唯一考量的因素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来不考虑孩子的意愿。
所以,尽可能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成了即将离婚父母的追求。之所以是追求,是因为对孩子一点影响都没有,那是不可能的。不论是父爱的缺失还是母爱的缺失,都会对孩子的人格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离婚谈判中,你的终极目的一定不是一棍子把对方打死,把对方置之死地不符合互利共赢的原则,哪怕你对其恨之入骨。谈判最终还是讲求双赢局面,而不是零和博弈。不论是商事谈判还是离婚谈判,在这点上区别不大。
你的终极目的是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掌握这个度,就成了重点,当然也是难点。也是本文的主题:如何提出高于心理预期(底线)的要求?
这其实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总的原则是:上限应该是略高于法律的规定。
再举个例子结束本文:我们就遇到过这样一起咨询: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是开公司做生意的,粗略估计有上千万的资产,但主要的财产形态是公司股权。
按照法律的逻辑,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乍看一下,非常公平合理。但对于未上市(包括主板、新三板、科创板)公司来说,股权的变现能力非常弱。公司在股东手里就像一只会下蛋的鸡,但真要卖给别人,谁也瞧不上眼。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非要依法分割公司股权,无异于杀鸡取卵。于是乎,女方提出男方补偿女方200万。相较于千万的股权价值,200万的补偿款显得更为合理,也更有履行可能性。
这会儿体会到原理了吧,其实答案已经变得简单:看菜下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