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可以无节操撕毁!因为,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一直处于未生效的状态。万万没想到,“婚前财产协议”也可以无节操撕毁。
太反常识了!
年前,一位男性客户经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之所以提了一下客户的性别,是因为过去的2019年,找到我们的,女性占了绝大多数。男性好像天然不愿意,因为家长里短找律师咨询,丢不起那个人。
我以为,他会单枪匹马过来找我们咨询。后来发现,一起过来的还有他姐姐和姐夫。顿时,我脑海里产生一个念头,此事不简单。
可能,不光有“敌我矛盾”,还有“人民内部矛盾”。
事情是这样:男方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经历了相知和相恋之后,步入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在主流的意识里,男方想娶媳妇就要买房,男方在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共同帮衬下,早早地买好了房,每个月的房贷由男方自行承担。
既然已经开始谈婚论嫁,那么光谈爱情是远远不够的。爱情只能让你吃饭更香,但是爱情本身不能当饭吃。
女方提出:既然两个人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那就在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上加上名字,给自己一个保障。
在我以往的文章中,我一再强调,按揭购房基本上是不可以加名字的,除非把银行的贷款提前结清,解除抵押。虽然按揭房不能加名字,但是可以签婚前财产协议,把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作为替代措施。
对于这个提议,男方倒是没有意见,抱着“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的想法,,加名就加名吧,无所谓,不加反倒让女方觉得自己心怀异心。
但这个提议,遭到了男方家人的一致反对。
首先是男方的姐姐和姐夫,他们多方面了解到,一旦加了名或者签了婚前财产协议,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幸婚变,结果无疑就是人财两空。
紧接着是男方的父母,苦口婆心劝他。老两口辛辛苦苦一辈子,攒钱帮儿子添置了房子,要是加了名或者签了婚前财产协议,一辈子的心血有可能因为一场婚变而付之东流。
结果真要是这样,死都不能瞑目。
男方为了娶女方,已经铁定要和对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把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而姐姐和姐夫之所以一起来咨询,就是想了解一下,有没有两全的方法。
1、不但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2、而且可以在婚变时无节操撕毁。
想法有错吗?仔细想想也没错。错就错在,男方自己没本事买房,啃老买房,还一意孤行要在房子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要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把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
问题来了,终归要解决。我提了几个意见:
1、关于加名也好,签协议也好,全靠自愿,一家人算计来算计去,真的很没劲。
2、两全的方法有没有?还真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不去公证,就可以随时无节操撕毁。
关于这个知识点,要从一个不经常使用的法条说起,就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意思很简单,哪怕一套房子登记在男女一方名下,只要通过协议约定产权归属,就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登记。更通俗地说,约定优先,登记列后。
这是婚姻法领域一个很有意思的点,产权明明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和这个点一样有意思的是,夫妻一方赚的每一分钱,都要分对方一半。两人感情好,你侬我侬的时候,乐于不分彼此。一旦面临婚变,嘴脸立马变了:凭什么我赚的钱要分对方一半?
你说呢?
回归主题,按理说,法律赋予男女双方签订协议的权利,那签字捺印之后,协议就应该成立生效了,事情就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没有后顾之忧。
如果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
《婚姻法》法条中的每个字都能看懂,连起来也觉得看懂了,最后往往吃大亏。
在江苏省2019年颁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对这个问题是这么规定的: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定力,其效力一般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
二、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
看懂没?看懂才怪,这都不是人话。
其实,这两段话的核心意思是:婚前,男方和女方通过协议约定婚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不论该协议的标题是【婚前财产协议】也好,【夫妻财产约定】也罢,都不算数,法律认为这只是披着【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外衣的【赠与合同】。
原来这是一份,赠与合同!
那赠与合同和婚前财产协议的区别在哪里?区别大了!
区别在于,赠与合同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之前,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
有一个法律概念叫【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就是上面这层意思。法律依据来自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没有过户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随时,无条件,撤销赠与!太绝了!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同样规定了几种不可以任意撤销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情形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非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不然就可以随时撤销。
所以说,加名也好,签协议也好。真诚一点,商量着来。但是一旦决定签协议了,那就不要吝啬那点公证费,赶紧找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杜绝后患。
别落个“曾经有一个机会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我失去的时候我才后悔莫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