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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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劳动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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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完全自助手册

发布者:潘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63人看过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民政部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

一、当事人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1.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中的任意1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中的任意1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当事人出示证件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结婚证。

三、当事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五、自离婚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可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六、当事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七、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八、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当事人提交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并填写《离婚登记申明书》

九、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二)结婚证原件;

(三)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四)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

办理费用:免费。

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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