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民政部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
一、当事人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1.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中的任意1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中的任意1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当事人出示证件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结婚证。
三、当事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五、自离婚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可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六、当事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七、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八、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当事人提交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并填写《离婚登记申明书》
九、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二)结婚证原件;
(三)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四)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