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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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乾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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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论证投资兼并收购经典诉讼案例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兼并收购 |4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福建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现执业机构福建乾观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二:陈XX。

被上诉人一:上海XX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黄XX。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8日,两名上诉人与两名被上诉人签订《项目合作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两名被上诉人承租上海市XX路面积约7866.3平方米的一号裙楼,投资开发 CASA SERENA上海XX国际精品商城事业中国旗舰店,并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具体运作项目投资金额预估为1.5亿元;两名上诉人以非法人合资的形式与两名被上诉人合作该项目,投入资金6000万元,占该项目40%的收益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由两名被上诉人负责,两名上诉人仅享有知情权与盈利分配权。在协议签订前,两名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黄XX的指定,已支付给被上诉人上海XX物流公司1900万元的合作款项,该款原用作与两名被上诉人合作的本市华山路315号折扣店项目,后因该项目未成,故全部作为本案系争项目的首期投资资金。双方还约定两名上诉人应于2013年1月23日及同月29日分期支付余款4300万元。如两名上诉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则终止双方在本项目中的合作,两名被上诉人应在三个月内将两名上诉人之前支付的投资款子以退还,逾期退回的,则应承担每日3‰的违约金。协议订立后,两名上诉人发现系争项目与协议约定的条件相差甚远,两名被上诉人未按约成立XX事业中国旗舰店,遂决定终止与两名被上诉人的合作。2013年8月21日,两名上诉人委托其关联公司案外人福州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致函被告上海XX物流公司,要求两名被上诉人依约将两名上诉人已支付的1900万元合作款项全额退还。但两名被上诉人在退还200万元之后,未再返还余款。

 

【乾观律所律师二审代理亮点总结】

一、上诉前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进行鉴定,之后进一步申请法院鉴定;

二、上诉请求一得到支持: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S3188号民事判决书;

三、上诉请求二得到支持:裁定发回重审;

四、上诉请求三得到支持: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审和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

五、上诉人福建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予以退回。


【乾观律所律师二审代理意见】

一、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是完全正确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尊严。

二、被上诉人申请对“甲方处”的签名是否系被告黄XX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在一审法院已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拒不缴纳鉴定费用,导致司法鉴定中心决定终止鉴定,造成诉讼时间被拖延,系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对此,被上诉人是知情的,法律的公正不能被被上诉人左右。被上诉人因涉嫌走私,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其亲笔签名的字样在原一审法庭上公然予以否认,表明其十分不诚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这种行为不能纵容,应当要全面进行查清!只要调取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的讯问笔录及其辩护人的会见笔录,以及本案中其代理律师的会见笔录即知悉被上诉人的签名字样,若被上诉人黄XX不配合鉴定,应当作出对被上诉人黄XX不利的认定的判决,也符合最高民法院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证据规则,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上诉证据材料进行调取、认定,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若被上诉人恶意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将向公安机关及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报案,并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被上诉人认为福建XX实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但被上诉人系在2013年1月18日在立约人分别为“ LGM WORLD GROUP LTD.上海XX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福建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项目合作及委托管理协议》上亲笔签名,足以表明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福建XX实业有限公司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并确认被上诉人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

同时,在上述《项目合作及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遵守2012年10月所签订的备忘录精神,扩大投资范围并正式委托甲方全权管理经营本项目”,足以表明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并确认被上诉人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且,上述《项目合作及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在此协议之前双方签订的合约,在此协签订后作废。以此协议为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上诉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被上诉人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福建XX实业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上诉人,这是不争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六、《项目合作及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本合同三日未到款,终止项目合作,叁个月内退回之前投资款,未按期退回甲方按每日3‰支付乙方违约金”,上诉人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上海市二中院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又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全,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成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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