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转让价格的下限,因此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设定转让价格。
然而,这种自由定价原则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交易就可以完全脱离监管。
税务机关对于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有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当股权转让价格出现明显偏低,且无合理解释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这种情况下,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是确定的,所以转让双方需要认真考量股权定价,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低价转让股权可能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税务问题上。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同条件下其他股东的转让收入等,都可能被视作偏低。
3.税务机关将依据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来核定应纳税额,而关联交易尤其受到重点关注。
4.对于低价股权转让的行为,若纳税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包括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核定指导。
例如,税务机关可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核定,或者参照相似条件下其他企业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来确定应纳税额。
对于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纳税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提供相应证据,税务机关在确认后方可调整应纳税额。
这些规定确保了税务征收的合理性,同时也提醒了纳税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注意税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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