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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直接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中介费、咨询费、审核 费、顾问费或服务费的法律认定

发布者:侯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813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直接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顾问费或服务费的法律认定

          作者:侯兰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本小律不断收到这方面的法律迫切咨询,借此机会,向各位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类似借款合同的老板们做一个统一解答。基本情形示例如下:甲方因需要资金做为周转,通过中间人乙方介绍找到丙方,丙方愿意出借60000元给予甲方周转。


出借条件:1.甲方按照借款本金60000元收取相应利息;2.甲方向中间人乙方支付咨询费、审核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合计费用20000元;支付方式由丙方在向甲方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代为支付给中间人乙方。后,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相信聪明的你一眼洞穿了本案的法律关系,甲方作为本案的借款人,丙方作为出借人,通常借款人和出借人除了签订《借款协议》还会签订《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收取咨询费、审核费、顾问费、服务费的协议。那么问题来了,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借款合同是60000元,利息也是按照60000元来计算的,可是出借人只向借款人提供了40000元的借款。那么对于借款人向中间人支付的咨询费、审核费、顾问费、服务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多少钱呢?不要着急,本小律的解答如下: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中第七类第41条对这类情况明确做出了处理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中正规经营的融资平台在促成融资过程中依据与借款方的合同约定收取的中介费、服务费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如果出借方与借款方约定由借款方将其应向第三人支付的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顾问费或服务费等在还款时直接支付给出借方,或者由出借方在支付借款时直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因其有悖于正常经营方式,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变相约定利息之风险,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结合出借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是否真正提供了融资中介服务等事实予以审慎审查,如能够认定为变相利息,则应当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8条之规定处理,如在实际支付借款金额中预先扣除上述费用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如果你已经签订了类似的合同也不必忧伤,可依据上述处理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正打算签订的,本小律建议三思后签字。


     如有疑问或本文未完善的地方,请联系本小律:1820037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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