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酒钢公司镜铁山矿职工,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女,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1,女,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系李X妹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嘉峪关市××园房屋由婚生子廖X1与李X居住使用,待取得所有权后,房屋所有权归廖X1所有”,由此可见双方自愿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其子廖X1。现涉诉房屋产权未办理至廖X1名下时,廖X1死亡,赠与无法实现,故该房屋仍属于廖X、李X夫妻共同财产,廖X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
二、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马海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