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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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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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为由不支付钱款,通过律师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胡魁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客梯两部,货梯一部,合同总价171000元,履约保证金为总价的10%,原告为此支付履约保证金171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各方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并向被告申请付款,被告各级部门已批准,但却迟迟未付,因被告资金链断裂,工作人员离职,无法继续履行验收等后续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DT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安装费102600元及违约金5130元、律师费、保全费1520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YY公司辩称,被告变更法人及股权结构,当时在职的所有员工及法人均已离职,因此公司变更后的人员不清楚此事和涉案工程的施工情况,不应支付相关款项;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已被批捕,其刑事案件可能涉及涉案项目被收回或拍卖,现无法确定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DT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安装合同约定了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共同验收合格后,由被告支付至安装总金额的60%,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三部电梯进场验收移交,且申请被告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02600元后,经被告及相关单位层级审签完成审批,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安装费1026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违约金5130元(171000元×3%)的请求,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的准备期限内返还,在原告诉至法院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限被告YY公司支付原告DT公司安装费102600元;

2、限被告YY公司支付原告DT公司违约金5130元;

3、驳回原告D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DT公司负担999元,被告YY公司负担1157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YY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被告以涉案项目停工后变更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职员工均离职,不清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不应支付款项,是不合法的,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该公司对外对之前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之后就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梳理细节;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查看相关的案例;和法院进行沟通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判后能执行,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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