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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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放工资期间正常交纳社会保险应按照实得工资支付欠付工资

发布者:王继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52人看过

未发放工资期间正常交纳社会保险应按照实得工资支付欠付工资

【裁决案号】:津开劳仲字[2017]第0212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9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2000元,发薪日为每月10日。自2016年12月起,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工资,且2015年两次出差产生的报销款项也未向申请人发放。现要求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欠发工资36000元

【裁决结果】:本会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正常缴纳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银行打印记录显示,申请人确实未收到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工资。而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未对发放工资的事实进行答辩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期间工资被申请人依法应予补发,综上,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中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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