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国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家庭财富法律研究|约定房产归属但未过户的离婚协议,是否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者:王继国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90人看过

裁判要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早于债权形成时间,或可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号:(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温馨提示:

1、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的归属,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一方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房产的情形,故协议离婚应尽快办理相关的房产变更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诉累。

2、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案情简介:钟某某与林某某于1996年7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归女方及女方所生子女所有,但只准居住,不准转卖。8月7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未将上述房屋过户给钟某某。2011年12月15日,因股权纠纷福建高院判令林某某应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转让款750.681万美元。王某于2012年12月2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林某某所有的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3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2013年12月5日,钟某某以诉争房产系其所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一审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讼争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阻却强制执行措施。1996年,两人经协商达成有关该处房产归钟某某及其子女所有的《离婚协议书》,不仅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分割协议,而且因具有解除人身关系的性质,而不同于一般处分房产所有权的协议。钟某某作为讼争房产的共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处房产之物权,其请求停止对讼争房产强制执行措施,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钟某某对诉争房产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主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某某与林某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钟某某与林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王某与林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从性质上看,王某与林某某之间的金钱债权,系林某某与钟某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林某某的个人债务。基于钟某某与王某各自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来看,钟某某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能够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的执行,钟某某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执行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停止对讼争的房产的执行正确,应予维持。王某上诉请求撤销该项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